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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对不对?

        “末位淘汰”曾经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职场范围内广泛存在着,至今很多公司有还在使用。有媒体报道说一位年轻的教师,他刚走上教育工作岗位,因为自己所教的班级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要面临被淘汰的处境导致精神出现异常,被送进医院治疗。听了这件事,实在令人唏嘘不已,发人深省。中国润滑油人才网专家提问,这种曾很多人当成经验大谈特谈的末位淘汰制对还是不对呢?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采用 “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考核,但是,以 “末位淘汰”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合理处。因为 “末位淘汰”的结果,总会有最后一名。也就是说,总会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淘汰,这是不合理的。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 “末位”并不代表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只是在某次考核的时候,落后于别人而已。而《劳动合同法》也并没有规定 “末位淘汰”的条款,因此, “末位淘汰”并无法律依据。

  从表面上看来,“末位淘汰”淘汰的尽管只是少数人,然而伤害的却是整个社会的价值标准。判断一个人优劣高下,应有科学客观、公平合理的标准。然而所谓“末位淘汰”,却丢弃了这个量化的尺度而取代于抽象的“末位”。换句话来说,在一个单位不管你是什么样的先进集体也好,英雄群体也罢,那怕在你这个集体里人人都是“活雷锋”,也非要评比出个一二三等,然后把排在末位的人淘汰掉不可。如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以末位淘汰为重点的《内部考核实施细则》。

  末位淘汰制,实际上已经完全违背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其结果只有三种可能,一是真正的优胜劣汰,二是大家都优淘汰次优,三是大家都劣淘汰最劣。如果是第一种当然好,但是如果是后两种,与真正的优胜劣汰恰恰是南辕北辙了。说白了,就是哪怕你再努力,很优秀,但只因为在名次排序上仍处在“末位”,你就必须被淘汰。这就如同一箱优质苹果,也要硬是从中找出几个扔掉一样愚昧无知令人痛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末位淘汰制”不仅是于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不通,而且还是一个想当然的“土政策”,懒汉懦夫的“下下策”。

  如果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也没有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又没有“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中国润滑油人才网职业专家提醒您,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轻而易举地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有它的必要性,但是更要合理合法。上,在一些企业中,有违法之嫌的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末位淘汰”。

    中国润滑油人才网专家提醒您,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沟通。